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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得稅兩級稅完整指南:稅率、計算方法與關聯實體解析

利得稅兩級稅制度概念與政策背景

香港政府推行利得稅兩級稅制度,是近年稅務改革中極具影響力的一環。過往本地公司及法團的應評稅利潤,全部都按單一標準稅率課稅,中小企與大型跨國企業同樣適用;在國際稅務競爭加劇、鼓勵創業及本地投資的政策目標下,政府引入兩級制,期望以較低的首段稅率,直接減輕中小企的稅務負擔,提升香港營商環境的吸引力。

兩級制的核心精神,是把企業的應評稅利潤分為兩個級別:首段利潤以較低稅率課稅,其餘部分則維持原本的標準稅率。這樣安排,可令利潤不高、仍在成長階段的企業獲得更明顯的稅務優惠;而利潤龐大的企業則主要仍繳付標準稅率,避免公共財政承受過大壓力,同時兼顧稅制的公平性及簡潔性。

在制度設計上,利得稅兩級稅只適用於香港應課利得稅的實體,並且會區分法團與非法團(例如獨資或合夥業務),各自有不同的標準稅率及首段優惠稅率。此外,為防止納稅人透過拆分業務或設立多間公司刻意瓜分利潤,以多次享用首段低稅率,條例中特別加入「關聯實體」的規定與反避稅機制,確保優惠真正落在實際經營、具實質業務活動的經濟單位身上。

在實務上,企業需要理解兩級制的適用範圍、計算方法、與關聯實體的界定方式,才能在報稅時正確運用優惠,避免錯誤申報或日後被稅局追補稅款。特別是集團公司、夥伴架構或持有多間子公司的投資者,更須從結構層面檢視兩級制影響,評估是否需要調整公司架構、分拆或合併業務,方可在合法合規前提下,達致合理稅務規劃的效果。

由於兩級制與其他稅務概念(例如離岸利潤、關聯人士交易、轉讓定價等)有潛在互動,專業會計及稅務顧問在協助客戶完成報稅時,亦會同時檢視利潤來源、交易安排及集團內資金往來,以判斷是否存在被視為避稅安排的風險,避免觸犯反避稅條文。整體而言,這項制度不單是簡單的稅率調整,更是配合香港長遠經濟及稅制競爭力的一套綜合政策工具。

利得稅稅率與兩級稅計算步驟

理解利得稅稅率結構,是掌握兩級制的首要步驟。現時香港主要分為兩大類納稅實體:一是註冊為公司或法團的實體(例如有限公司、擔保有限公司等),二是非法團業務,例如獨資經營及合夥業務。兩者的標準稅率不同,而兩級制的首段優惠稅率亦以此為基礎設計。

以一般情況說明,假設法團的標準利得稅稅率為16.5%,在兩級制之下,首部分例如首 200 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,適用較低的利得稅稅率,例如8.25%;其餘超出首段的利潤則繼續以 16.5% 徵稅。至於非法團的標準稅率(例如 15%),在兩級制下,首段利潤可能以一半稅率(即 7.5%)計算,其餘則以 15% 課稅。確實數字會隨財政年度或法例修訂而調整,應以最新《稅務條例》及稅局公布為準。

兩級稅計算的邏輯其實相當直接,可分為幾個步驟:

首先,按稅務規則計算出企業在該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,即由帳面利潤出發,加入或扣減不允許或可額外扣減的項目(如折舊免稅額、不可扣稅開支等),得出最終須課稅的金額。其次,將應評稅利潤與首段金額比較:如利潤不超過首段上限,便全部以較優惠的首段稅率計算;若利潤超出上限,則先為首段計算較低稅款,再為其餘部分套用標準稅率。

舉例而言,若某有限公司該年度應評稅利潤為 300 萬,而首段上限為 200 萬、首段稅率 8.25%、標準稅率 16.5%,則首 200 萬利潤稅額為 200 萬 × 8.25%,其餘 100 萬則以 16.5% 計算。透過這種分段方法,企業的平均實際稅率會低於原有單一稅率,尤其是利潤越接近首段上限的企業,節省的稅款比例相對更明顯。

然而,需要注意的是,並非所有企業均可自動享用首段優惠稅率。若企業屬於大型集團的一部份,且構成「關聯實體」,一整個關聯組別通常只可由其中一個實體享用首段優惠,或須作出選擇及申報。此安排正是為了堵塞濫用空間,避免以多間公司瓜分利潤來多次享用低稅率。從實務操作角度,集團需及早規劃由哪一間實體申請兩級制優惠,並計算整體稅負,才能達至最佳效果。

關聯實體是什麼?兩級制下的反避稅設計與例子

在兩級制框架下,「關聯實體是什麼」是許多企業主和投資者必須弄清楚的關鍵問題。稅局設定「關聯實體」的概念,目的在於防止納稅人透過人為拆分業務架構,將原本應集中於一間公司的利潤分散至多個實體,以圖同時多次享用首段低稅率,從而大幅減少整體利得稅負擔,違背稅制設計原意。

一般而言,若一間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另一間公司的大部分股權、擁有控制權,或幾間公司由同一人或同一集團控制,便很大機會被視為彼此的「關聯實體」。「控制」不單指持股比例,亦可能包括管理權、表決權、或對企業財政與經營政策有決定性影響等情況。具體界定條件會載於《稅務條例》及稅局的實務指引中。

在利得稅兩級制下,一組關聯實體通常只可就整個關聯組別合共享用一次首段優惠。例如 A 母公司持有 B、C、D 三間全資子公司,四間公司在法律上雖然各自獨立,但在稅務角度卻屬同一關聯組別;在這種情況下,只能由其中一間公司,就其應評稅利潤申請使用首段兩級制優惠,其他關聯公司則須直接按標準利得稅稅率課稅。

再舉一個較具體的利得稅兩級制例子:假設甲先生原本以一間有限公司經營貿易業務,應評稅利潤約 350 萬。他得悉兩級制首段利潤只限 200 萬,於是計劃多設兩間公司,把部分客戶及訂單轉移至新公司,希望三間公司各自享用首段低稅率。若三間公司股權同由甲先生持有,且實際由同一班管理團隊營運,稅局極可能視這幾間公司為「關聯實體」,整體只能獲一次首段優惠,甚至可能視相關安排為刻意避稅,增加被查稅及追補的風險。

因此,在設計公司架構或作任何重組前,必須從稅務角度審慎檢視各實體是否構成「關聯」。部分企業會透過引入外部投資者、分拆股權或改變控制安排,期望減低被視為關聯實體的機會,但若實質控制權仍然集中,或業務實際由同一管理層決策,稅局仍有可能認定為關聯實體。這亦是兩級制下反避稅設計的核心精神:重視「實質經濟實體」而非僅看形式上的法律結構。

在實戰層面,很多企業會諮詢專業顧問,以了解本身集團結構中哪些屬於關聯實體,並透過工具例如利得稅兩級稅相關計算及分析,預先模擬不同分配安排下的整體稅負,找出符合法例的最佳組合。妥善掌握關聯實體規則,不但能避免誤墮避稅風險,亦可在合法框架內,合理運用兩級制優惠,為企業保留更多現金流投入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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